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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颐博康复医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须知

一、住院手续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的,须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住院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由经治医师填写《泰安颐博康复医院医保身份验证表》,到院医保科室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二、住院管理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收治医院应按要求每日向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的“一日清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单位、单价、规格、数量、金额等,须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一日清单”一式两份,由患者和收住科室各留一份。

参保人员确需使用统筹外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时,由经治医师向患者讲明使用理由,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发生的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应如实填写医院收住科室发放的《泰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反馈表》,并及时投放到市医疗保险处专门在医院设置的“泰安市医疗保险征求意见箱”中,及时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患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社区(乡镇)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一 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10万元(含)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一 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

参保职工患大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10—25万元(含)部分,按90%补助,25—35万元(含)部分,按60%补助,35万元以上按50%补助,上不封顶。

参保人员出院时,到医院医保科室办理结算业务,医院出具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报销凭证由定点医院留存后报送各医疗保险处结算。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否则,除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外,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参保人员凡未出示《社会保障卡》造成按非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结算费用的,全部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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